大沙灣考古遺址

中砂里內中濱段15、16-1、16-5地號土地,經市政府指定為「大沙灣考古遺址」,並於109年8月13日公告。

基隆市政府109年8月13日府授文資壹字1090330172A號函檢送1090330172B號公告

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資壹字第1090330172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略) 主旨:檢送本府登錄「大沙灣考古遺址」為本市市定考古遺址公告,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法規及基隆市考古遺址審議會109年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 二、副本及公告文送本府刊登於本府政府公報(綜發處法制科),並於本府公布欄張貼30日(綜發處服務中心)。
  • 三、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及58條規定辦理。
基隆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資壹字第1090330172B號 附件:公告範圍地籍圖 主旨:公告「大沙灣考古遺址」登錄為本市市定考古遺址。 依據:文化資產資產保存法第46條、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本府基隆市考古遺址審議會109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 一、名稱:大沙灣考古遺址。
  • 二、種類:市定考古遺址。
  • 三、位置或地址:基隆市中正區中濱段。
  • 四、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之範圍:基隆市中正區中濱段5-3、5-4、5-5、5-6、5-7、5-58、5-60、15、16-1、16-5地號,面積共計7,750平方公尺。
  • 五、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 (一)大沙灣考古遺址為基隆東岸首次系統性之大型考古發掘,發現的遺跡、遺物、以及現象,對於研究新石器時代早期至歷史階段的文化發展與人群遷徙過程,以及16至17世紀大雞籠社的研究皆為不可多得的第一手重要資料,於學術研究之重要性顯著。
    • (二)大沙灣考古遺址為一多文化層遺址,包括新石器時代的訊塘埔文化、圓山文化、鐵器時代的十三行文化、及清末與日治時期階段等。在文化空間場域的發展與脈絡上有其連續性,出土成果頗為豐富,部分資料更可與歷史文獻相互對照,具有特殊性。
    • (三)大沙灣考古遺址顯示不同時間階段之不同性質。史前階段做為一居住與活動的範圍,歷史時期則作為抵禦外敵的軍事設施場所,日治階段至今,由於時代的演進,該場域除了延續做為與軍事相關的建築設施外,已逐漸轉換成結合歷史、文化、經濟的現代場域。
    • (四)臺灣清代的文化物質,多數在日治時期遭破壞,保存至今者甚少。大沙灣考古遺址中,屬清末海防設施之大沙灣砲臺遺跡,因所在位置的重要性,長期以來為軍事所用,土地利用有所限制而得以保存。特別是砲臺基礎與部分結構,對於清末海防砲臺研究有重要意義,由於遺跡範圍大、結構特殊且複雜,亦屬目前首次透過考古發掘的大型歷史性戰爭結構物,從展示與教育層面而言有其顯著意義。不僅可做現場展示,亦可與周圍文化資產整體思考做為基隆歷史文化的重要標的。
    • (五)法令依據:符合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
  •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由本府轉送文化部提起訴願。
https://www.kl.edu.tw/v7/eduweb/index.php?func=edu_msg&edumsg_id=73795
決標日期
大沙灣石圍遺構調查研究中國科技大學099/04/07
大沙灣石圍遺構考古調查發掘計畫龍門顧問有限公司10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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