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砂社區|Community

中砂社區位於基隆市中正區,設有「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為促進本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在里長廖正龍等32位社區居民的發起下,成立於105年08月01日,是中正區目前最年輕的社區發展協會,現任理事長為吳麗珠女士,帶領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小檔案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小檔案
中文名稱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
中文簡稱中砂社區發展協會
英文名稱Zhongsha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Zhongzheng Dist., Keelung City
成立日期105年08月01日(星期一)
統一編號50721974
發文代字中砂社字
會址基隆市中正區祥豐街18號
現任理事長吳麗珠
現任總幹事廖文雄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基隆市政府、基隆市中正區公所
主要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政府機關之補助、捐助收入
許可設立基隆市政府104年11月12日基府社行參字第1040249351號函
核准立案基隆市政府105年10月04日基府社行貳字第1050242300號函
設立依據人民團體法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歷屆理事長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歷屆理事長
屆次姓名任期
第一屆吳麗珠105年8月1日~109年7月31日
第二屆未知109年8月1日~113年7月31日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理事會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歷屆理事名錄
職別姓名性別出生年次
第一屆理事長吳麗珠49年
第一屆理事廖正龍30年
第一屆理事林文明23年
第一屆理事陳劉玉蘭28年
第一屆理事王穗薰36年
第一屆理事林忠雄30年
第一屆理事林許桂34年
第一屆理事滕基勝49年
第一屆理事吳麗秋54年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監事會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歷屆監事名錄
職別姓名性別出生年次
第一屆常務監事高吉文47年
第一屆監事黃林棕32年
第一屆監事黃月姬46年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大事紀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大事紀
日期內容備註
105/01/28本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入會105年1月28日中砂社字第01號公告
105/01/28本會籌備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自發起人中選出九位籌備委員,籌備委員吳麗珠當選為主任委員。105年2月15日中砂社字第02號函
105/05/15本會籌備會第二次籌備會議
105/08/01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在中砂里民活動中心召開。中砂社字第105006號開會通知書
105/09/10前往基隆市政府領取本會圖記印信條例第14條第1項
105/11/29本會105年度自強活動,為期一日105年11月17日中砂社字第105009號函
106/03/26本會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在中砂里民活動中心召開。中砂社字第1060306號開會通知單
106/05/03本會106年度外縣巿環境教育活動,為期二日106年04月18日中砂社字第1060418號函
106/12/10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在碧海樓餐廳(正濱路116巷75號五樓,基隆市原住民文化會館內)召開。中砂社字第1061210號開會通知書
107/04/25本會107年度外縣市環境觀摩活動,為期二日107年03月31日中砂社字第1070331號函
107/10/03本會107年度外縣市社區觀摩活動,為期一日107年09月20日中砂社字第1070920號函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章程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章程(105年08月01日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基隆市中砂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下列社區資料:
    1. 1.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2. 2.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3. 3.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4. 4.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2. 二、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執行。
  3. 三、設立社區活動中心,作為社區活動場所。
  4. 四、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5. 五、與轄區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6.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
  2.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3.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及任務,願意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含非設籍本市)。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佰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2.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7.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8.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得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四、聘免工作人員。
  5.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得置常務理事二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二、審核年度決算。
  3.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玖佰元。
  3. 三、會員捐款。
  4. 四、委託收益。
  5. 五、基金及其孳息。
  6.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章程沿革本章程經本會105年08月0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基隆市政府105年10月04日基府社行貳字第105024230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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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出版品
編號名稱主編編者出版日期
ZSC101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手冊吳麗珠廖文雄105年08月01日
ZSC102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手冊吳麗珠廖文雄106年12月10日
基隆市中正區中砂社區發展協會會員大會手冊編造目錄
  1. 一、議程
  2. 二、時間配當表
  3. 三、章程
  4. 四、理監事名冊
  5. 五、理事會本年度會務工作報告
  6. 六、理事會本年度決算報告(人民團體法第34條)
  7. 七、監事會審核報告(人民團體法第34條但書)
  8. 八、理事會下年度工作計畫
  9. 九、理事會下年度預算報告(人民團體法第34條)
  10. 十、會員名冊
2018/07/18 00:00 2018/02/24 14:48
2018/02/2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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